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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消債條例協調會議Q&A

813消債條例協調會議結論


常見問題Q&A整理

各位朋友,大家好: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至今已經4個月,
前置協商和更生程序中的各項政策方案,皆越來越明確,
也讓債務人重生的道路越來越寬廣~

但仍有部分因法律或政策不明處,使得你在協商或更生路
上,遭逢阻礙,

徐委員辦公室為了釐清問題,並幫忙大家
找到解決方案,已於8月13日上午,邀請銀行局副局長林
棟樑、銀行公會債協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法律扶助基金會
秘書長郭吉仁、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陳芬芬律師、謝幸
伶律師等人,召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政策協調會」

並將會議結論整理成簡易 Q & A 如下:
當你碰到問題,先找找以下QA,也許就能解除你的疑慮,
但若你的問題是在以下QA之外的,也許需要透過啟動修
法機制,才得以處理,因此請你再給我們一點時間,徐
立委辦公室會繼續努力,尋求對你最好的解決方式。

希望各位遇到問題時,能勇於提出與反應給本辦公室,
千萬不要因為挫折而退縮,放棄了先前的努力!!!


徐中雄辦公室 敬上


Q1:前置協商面談限於總行或債務催收中心進行,債務人
必須遠赴外縣市進行協商,增加有誠意還款之債務人不便。

A:銀行公會表示,部份銀行採分行負責制,如兆豐、
臺銀、合庫等可以在分行進行協商。但有些銀行是區
域中心制,在區域中心銀行放貸就要在區域中心銀行
談協商,如花旗銀行。

銀行局曾於六月發文各銀行,說明協商不一定要在總
行進行,如果有過於誇張的例子(例如高雄的債務人
到台北去面談)可以向銀行公會(02-85691629)申訴。


Q2:已向銀行提出協商申請,或已向法院聲請更生
(清算)階段,銀行還是繼續催收及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可以嗎?

A:銀行公會規定,只要銀行收受債務人協商申請、
且文件齊全(含使用銀行公會制式表格),三天內就
停止催收及暫停強制執行,正在進行的債權訴訟也
要停止,不得再提出新的強制執行訴訟。如有協商
程序開始以後,債權銀行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情
形,則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

更生(清算)程序則是在收到「法院裁定保全程序
或更生開始的裁定」就停止催收。但因銀行無法得
知債務人是否已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建議債務人
主動提出法院裁定證明文件給銀行。

如申請協商仍遭銀行催收或進行強制執行者、提出
更生證明仍遭催收者,可向銀行局(02-89689999)
或銀行公會(02-85691629)檢舉。

Q3:有房貸的債務人,申請協商時該如何處理?

A:銀行公會訂定的前置協商制式表格,雖將房貸排
除至協商外,但銀行公會表示,各銀行已有共識,
房貸銀行多願意放寬還款期限。無法將房貸納入前
置協商,是考量到如果房貸銀行都用不同的協商條
件去談,會很難簽約。所以房貸銀行決定以增補契
約的方式(在房貸契約中,加訂債務協商期間還款
特別條款)來放寬還款條件。

通常最大債權銀行會告知債務人去找有擔保債權銀
行先把房貸的問題簽訂增補契約,再來簽訂協商。

Q4: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時,有幾家銀
行要求先償還頭期款,才願參與方案,或拒絕比照
最大債權銀行核定之還款期數,該怎麼辦?

A:銀行公會表示,已要求銀行就期限與利率應給
予債務人一致性方案。
對於有些銀行要求先清償頭期款後才願意協商,
公會無法加以阻止,但僅容許各銀行最多只能收
取相當於一期債務金額的頭期款。

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債權銀行亦應
該停止強制執行。如有申請後仍遭催收,或銀行拒
絕依最大債權銀行方案者,可向銀行公會
(02-85691629)申訴。

Q5:已經遞送更生聲請狀,法官要求補具相關文件,
但是補件的時間太短?或法官以文件未備齊為由駁回
聲請案?

A:如果遭駁回情況顯然不合理者,建議可提出抗告,
要求重新審理案件。在抗告期間,各位可繼續準備相
關文件,如抗告成功可以立即補件,即使不成功,仍
可做為下次聲請更生之用。

Q6:法院通過更生方案,終於可以重生了!可是繳款
卻要分別繳給每家銀行,能不能統一繳給最大債權銀
行做分配呢?

A:銀行之間轉送款項需要龐大成本,故無法同意由
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分配。已建議法院於認可更生(清
算)方案時,應做成「債權分配表」載明每月應繳給
各銀行的金額,方便債務人還款。

Q7:我在95年與銀行進行一致性協商,最大債權銀
行同意分XX期,每月繳款XXX元,但當時沒簽約,
我按時繳款2年,現在毀諾了,我算不算已參加95年
協商呢?

A:銀行公會表示債務人95協商當時沒有簽名,但是
又按時去繳款的情形,在聯徵中心的註記是屬於「協
商成功」者。可以請最大債權銀行出具95協商成立證
明書來證明95年間協商成功之事實。

清償證明的重要性

「金色恐怖?!九十塊讓你信用破產!」
金融聯徵中心作業流程檢討記者會 發佈日期/ 2005.11.08

朱老先生悠閒的逛著賣場,拜科技發展之賜,他只消拿出薄薄
的一張卡片,就採購完生活用品。每逢月底,他都準時到郵局
繳清整個月的總開銷,這樣每月結清的生活方式,對朱老先生
來說簡單又方便,但是沒想到……一封來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的掛號信,讓朱老先生陷入了惡夢。

「停卡通知」、「成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黑名單」,對朱老
先生個人信譽的指控莫名出現!朱老先生清白大半輩子的名譽
,竟然被公開掛上了「信譽不良」的標籤,而一切都只因為朱
老先生的「老花眼」。

原來朱老先生將最低應繳金額新台幣890元的帳單誤看,只劃
撥繳交了800元,導致銀行裁定其當月最低應繳金額不足,在
未向朱老先生通報的情況下就逕自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儘管朱老先生在收到隔月帳單的當天便將欠款繳清,銀行仍堅
持不肯撤銷信用不良的紀錄。區區九十元、一時疏忽也未通知
補救、補救後也不接受解釋,導致朱老先生信用就此破產,這
樣的聯徵通報制度合情合理嗎?

信用卡已經成為現代人普遍的支付工具,在人手不只一卡的消
費型態下,呆帳、惡意拖欠款項成為各家銀行屢見不鮮的問題
民國82年3月8日,財政部指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
置「全國性信用資料庫」,同年7月14日開始替信用卡用戶信
用資料建檔。此舉等於替每位消費者建立了一份「信譽資本」
,凡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都會被銀
行主動舉發、列入消費者的信用記錄,而此紀錄便會成為金融
信用的黑名單。

消費者一旦成為黑名單,不但會被原本積欠款項的銀行立即停
卡,日後消費者向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或辦理貸款
時都將受到影響,其影響甚鉅。
金融聯徵中心的成立,便是希
望藉此警惕消費者萬不可拿自己聲譽開玩笑。

但為了避免銀行單方面舉發的有可能發生錯誤,根據「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
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壹章第七節(催收)第3條規定中,
便明定「發卡機構將持卡人之債信不良之紀錄報送聯徵中心前
,需將登錄債信不良原因與日後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告知
持卡人,使其有提出異議之機會。」其目的提供持卡人有申訴
或補繳的緩衝機會。

雖然以上規定行之有年,但依據消基會的申訴或電話諮詢案件
的紀錄顯示,相關的問題依舊不斷的出現,爭議點大致可分為:

一、 積欠費用已繳清,聯徵紀錄卻未必同時註銷

消費者因為本身財務問題造成積欠款項,銀行便會據此向聯徵
中心呈報,揭露其積欠債務之事實,消費者日後若要申請借貸
事宜,便會受到申請銀行的拒絕;但消費者往往誤會,只要繳
清積欠的款項,過去的不良紀錄馬上就能消除。

事實上,依照目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
,及金管會94年1月27日之公告,信用卡資料揭露的期限,
「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
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
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相對過去就有規定清償後的不良紀錄仍須維持三年,金管會將
之縮短為六個月,其目的在於提升消費者償還之意願,但並不
等於聯徵中心的紀錄馬上可以註銷,不良信用紀錄還會公佈一
定的時間,消費者千萬不要以為債務清償後馬上就可回復「清
白之身」,因此絕對不可輕忽自己的信譽問題。

二、 正卡信用不良使副卡持卡人連帶受累

正、附卡在辦理的時候,正、附持卡人通常必須具有夫妻或直
系血親關係,消基會常接到學生家長來會申訴,內容不外乎消
費者子女是在學學生(已成年者),還沒有經濟來源,卻因為
正卡持卡人(即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疏失,導致還沒出社會
就已經成為信用破產的黑名單。同樣的情形也會出現在夫妻、
父母身上,連帶影響下,附卡持卡人本身雖沒有任何信用不良
的事情發生,但同樣可能受到責罰。

關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的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
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此項規定會使附卡持有人負擔超出他所能控制之危險,顯然
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有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
條及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認為無效。

行政院消保會今年(94年)六月間已完成「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審查,於不得記載事項中
明訂:「不得約定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
生債務負清償責任。」對於上述不公平的規範已經要求刪除,
新申請信用卡的消費者,固然可以免除連帶責任的可能風險,
但必須注意的是,此規定並不溯及既往。

然而,此類具有爭議性的規定,在法院判決中已有先例,除非
企業經營者能夠證明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特別磋商之後訂定,
而且並非一般性條款,否則若以已經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
,藉此排除司法審查,顯然有加重附卡持卡人責任之情形,
若未經法院確定判決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附卡持卡人不應該因正卡的債務受到信用不良之註記。

三、 銀行未盡通知義務

在新聞稿開頭之案例即屬此情形。此類糾紛中,持卡人在毫無
預警的情況下,信用卡被強制停卡、消費者欠款資料被送至聯
徵中心,其一切金融往來事務都受到層層阻礙及不便。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
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壹章第七節(催收)
第3條規定:「發卡機構將持卡人之債信不良之紀錄報送聯徵
中心前,需將登錄債信不良原因與日後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
形告知持卡人,使其有提出異議之機會。」

是以消費者只要能證明銀行未將其欠款的資料事先書面通知,
便可歸責是銀行的疏失,消費者不但可以主張獲得補救的機會
或提出異議,更可要求銀行未依規定作業,對消費者因之造成
的損害請求賠償!且依同上公約的第五節(客戶服務)第4條
,若銀行將原持卡人強制停卡資料報送錯誤時,「應立即通知
相關徵信機構更改」;而於此情形,一旦消費者已清償債務時
,銀行亦應立即向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清償註記」

四、 銀行不提供清償證明

持卡人在還清欠款後,由於聯徵記錄在一定時間內並不會清除
,所以常會要求銀行開「清償證明」,以做之後金融往來時的
個人資料澄清。但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清償證明」不等於
「註銷紀錄」,消費者必須憑清償證明自行要求聯徵中心為清
償註記,否則紀錄仍在,但是接受償還的金融機構也有義務通
知聯徵中心記錄已經清償的事實;而如果原錯誤紀錄是因為可
歸責於銀行的事由,則可要求直接註銷紀錄。

五、清償證明要求收費

依民法規定,清償證明開立不需要另外收錢。民法第三百二十四
條明定,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清償
證明是由原債權銀行發給借款的消費者,因為清償證明的開立
是銀行在收回帳款時的義務,其費用自應由債權銀行自行負擔。

依照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
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就是本於此旨,銀行也不能
任意轉嫁收取印花稅票之費用。至於信用卡清償證明手續費計
費標準須合理,只能反映工本費約二百元以下,且必須遵循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條約定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
之手續費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持卡人。」

銀行若違反上述規定索取清償證明費用,恐怕就會違反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
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依照同
一法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此情形如果發生,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金融業者仍有自己的「私房資料」

消基會在申訴案件中也發現,雖然聯徵中心按照規定,將已到
期限之揭露內容註銷,但各銀行仍有所謂的「內部資料庫」,
此資料庫內容得自聯徵中心,卻不會因揭露期滿就將資料清除
,如此必將導致持卡者信用不良的紀錄「永垂不朽
」;這種銀
行私下建立的消費者信用紀錄,使得消費者在聯徵中心雖然沒
有紀錄,但申請借貸、信用卡還是重重阻礙,多受刁難,根本
違背當初設立期限以鼓勵還款的目的。

金融機構基於自身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的需要,本身是可以建
置有內部資料庫,專為其徵授信業務參考之用。經聯徵中心依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本人資料處理要點」及法令之
規定,同意當事人為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其本人資料之申請者,其資料更正前後之異動情形,聯徵中心
將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通知當事人及已收受該個人資料之
機關、團體或個人。各金融機構收受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為補
充、更正、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其本人資料。

另外,「公平信用報告法案」也保證了消費者在信用、職業、
保險及其它消費者商務交易資訊的收集與報告方面的權利。它
規定消費者有權對不準確的資訊提出爭議並允許他們在信用報
告中加入他們自己對有爭議資訊的意見。

根據消基會的統計資料,金融案件在本會的諮詢與申訴案件數
,從2003年至今已累積兩千餘件,經換算等於每天都有兩件以
上的糾紛發生。而聯徵中心的糾紛,是消費者在清償債務時最
關心的話題,消基會的建議如下:

1、聯徵中心與銀行應建立更健全的檢查通報制度,確認消費
者已經完全了解被通報的事實,一方面能登載註記,以免因為
銀行作業一時的疏失,造成消費者個人名譽或財產上的損害。

2、銀行方面,必須確實執行「自律條款」中催收款項的告知
責任,通知欠款者,說明其可能負擔的風險及欠款的影響,並
給與回覆的緩衝期限,除非消費者逾期不理,否則不得在期限
未屆滿前,即以消費者沒有回應為由,就草率自行向聯徵中心
助暨消費者的信用紀錄。另外,聯徵中心若已註銷消費者信用
不良的紀錄,銀行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刁難消費者信用卡
或借貸的申請。

3、消基會也在此呼籲消費者,信用卡的使用,攸關個人公開
信譽的問題,在投資、理財、購物花費時,一定要事先做好還
款計畫,以免讓便利的消費方式,成為建築債台的最佳利器!